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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宋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宋玉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23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洲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姚雪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松,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玉霞。委托代理人郭永泽。委托代理人刘恩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宋玉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