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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晓雨、张钥与郑敏、郑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雨,张钥,郑敏,郑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黄晓雨,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张钥,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宇,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郑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吴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司红勤,公司员工原告黄晓雨、张钥诉被告郑敏、郑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林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雨、张钥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郑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司红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晓雨、张钥诉称,2015年2月16日17时10分,被告郑敏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球拍西路金海岸酒店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球拍西路右转弯时,与沿球拍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张钥驾驶的无号牌燃油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原告受伤及其张钥所有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六安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郑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被告郑敏驾驶属于被告郑松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黄晓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0元,后又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60504.01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钥误工费、车损、评估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00元。后又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27180.8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敏未作答辩。被告郑松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本人在交警部门交纳押金15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申请重新鉴定;原告部分诉请过高;保险公司不承担案件鉴定费、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17时10分,被告郑敏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球拍西路金海岸酒店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球拍西路右转弯时,与沿球拍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张钥驾驶的无号牌燃油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钥受伤及其驾驶的牌燃油机动车乘车人原告黄晓雨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六安市交警一大队第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晓雨、张钥无责任。原告黄晓雨受伤后当日入住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2、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其住院至2015年2月25日出院计9天,花去医疗费8871.61元,出院医嘱:1、超肩小夹板及前臂吊带应用4-6周,一周后复查,2、加强患肢远端功能锻炼,预防关节僵硬等并发症,3、患者肱骨头及外科胫骨折,建议手术,患者拒绝,4、日后肯出现肱骨头坏死骨折愈合等情况,5、创伤性肩周炎致关节活动障碍,6、禁忌患肢负重等活动及避免外伤,7、休息三月,每三月后,门诊就诊,8、随诊。原告黄晓雨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郑松垫付医疗费及给付现金计15000元。原告张钥受伤于事故发生当日经六安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软组织伤,右足伤,花去医疗费40元;医嘱建议支具外固定6-8周,2、非负重休息3月,随诊;2015年5月26日,原告黄晓雨伤残等级评定及三期评定经安徽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出具的《关于对黄晓雨伤残评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黄晓雨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科颈,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致左上肢一肢体丧失功能25%以上符合“道标”九级伤残,2、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原告为此支付伤残评定费1850元,原告张钥燃油助力车受损经安徽某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车损金额为2930元,原告张钥支付评估费200元。另查明一,被告郑敏驾驶属于被告郑松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二,原告黄晓雨户籍性质系非农业家庭户;2015年5月20日,合肥百货大楼集团六安某某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兹证明黄晓雨自2014年3月10日起为六安某某商场导购员,2015年2月16日后,因交通事故未来上班,其工资停发,特此证明。该单位提供原告黄晓雨2014年11月、12月中国银行工资明细清单,反映其工资为3401.24元及3123.74元。2015年2月25日,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工程项目部出具证明:兹证明张钥于2015年2月16日因意外事故,未到单位上班,已停发其工资,上班期间月薪5000元,特此证明。以上事实,有庭审记录,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单位证明,单位基本信息,银行流水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伤残评定意见书,伤残评定费发票,车损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敏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被告郑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晓雨、张钥无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两原告因此造成身体伤害,被告郑敏及其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郑敏驾驶属于被告郑松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予以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其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但在指定期间内未书面递交重新鉴定申请,本院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申请;原告黄晓雨伤残等级、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本院采信安徽某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原告黄晓雨请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核定予以支持,其请求护理费,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2014年度安徽省国有经济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104.3元/天(38091元/年÷365天)予以计算;原告黄晓雨请求误工费,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误工证明等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按110元/天(3300元/月÷30天)的标准予以计算;原告黄晓雨户籍系非农业家庭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按安徽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其请求交通费酌定200元,其请求精神抚慰金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酌定12000元。原告张钥请求医疗费予以支持;其请求护理费,因无医嘱需要护理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误工费,其仅提供的工作单位证明,但未提供工资表,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酌定按2014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每天68.05元(24839元/÷365天)予以计算,误工期按医嘱建议休息时间为90天计算;其车损属实,本院采信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意见予以支持;其请求交通费酌定200元;其请求精神抚慰金,因不构成伤残,且伤势轻微,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黄晓雨损失,本院核定为:医疗费8871.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30元/天×9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护理费6258元(104.3元/天×60天),误工费19800元(110元/天×180天),残疾赔偿金99356元(24839元/年×20年×20%),伤残评定费185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12000元,合计152835.61元。原告张钥损失,本院核定为:医疗费40元,误工费6124.50元(68.05元/天×90天),车损2930元,评估费20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合计9494.50元。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晓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晓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黄晓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计款30985.61元(152835.61元-120000元-1850元);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钥车损2000元,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张钥医疗费、误工费、车损计款7294.50元(9494.50元-2000元-200元);被告郑敏、郑松共同赔偿原告黄晓雨伤残评定费1850元、赔偿原告张钥评估费2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晓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晓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二、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黄晓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计款30985.61元。三、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钥车损2000元。四、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张钥医疗费、误工费、车损计款7294.50元。五、被告郑敏、郑松共同赔偿原告黄晓雨伤残评定费1850元、赔偿原告张钥评估费2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六、原告黄晓雨返还被告郑松垫付医疗费15000元。七、驳回原告黄晓雨、张钥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060元,由原告黄晓雨、张钥共同负担500元,被告郑敏、郑松共同负担3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林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云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