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操文革与曹夏栋、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89号原告:操文革,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被告:曹夏栋,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査正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文革与被告曹夏栋、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文革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曹夏栋、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操文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夏栋、安庆市石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