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兰枝与汪晖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枝,汪晖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孙兰枝,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汪晖,男,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孙兰枝诉汪晖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孙兰枝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桂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