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苗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苗某某,张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939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姜军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苗某某。被告张某甲。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侯印超,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苗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姜军峰、被告张某某、苗某某、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印超、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份左右,经媒人介绍,我与张某甲见面,开始谈恋爱,经媒人手,被告方多次向我索要彩礼款共计92000元,此外请客、送好、拍婚纱照、看望又花去2万多元,因被告方一直索要财物,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我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被告不予返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9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三被告辩称,首先,我们对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可,原告在此婚姻过程中并没有支付92000元彩礼款。其次原告给付的彩礼已被购买嫁妆花费掉,我们请求将购买的嫁妆返还给原告折抵原告诉求。再次,原、被告谈恋爱期间原告给付被告部分款项用于衣物、化妆品等日常消费,实为对被告的赠与,不属于彩礼,故,该部分诉求不应支持。此外,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曾为原告父母购买衣物以及为拍婚纱照而支付的款项应在原告诉求中折抵。最后,被告在此次恋爱过程中,并未向原告索要彩礼,而是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各项无理要求,随后,原告又与他人定婚约,导致该婚姻目的不能实现,也给被告精神上带来了创伤,我们请求法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家长不知道这个事。被告苗某某辩称,我女儿和高某某定亲开始就一个媒人叫郭淑贺,当时是我和郭淑贺在一起商量的两个小孩定亲的事。后来的事都是郭淑贺和我女儿打电话联系的,其他的事都没有经过我知道。到大见面的时候,郭俊秀和刘和平媳妇参与了这事,也算媒人。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经媒人郭淑贺、郭俊秀、刘和平介绍订亲,后分五次共向被告方支付彩礼款92000元,其中包括谈话钱2000元。后原、被告因故解除婚约关系,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同居生活,解除婚约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之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款数额,被告方虽仅认可原告共支付50000元彩礼款,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且根据三证人的证言,足以认定原告共向被告方支付彩礼款90000元,谈话钱应视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为增进感情的赠与,不应纳入彩礼款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0000元彩礼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方辩称彩礼款已被用于日常消费、购买嫁妆、拍摄婚纱照及为原告父母购买衣物,并请求将购买的嫁妆返还给原告折抵原告诉求的答辩理由,因原告予以否认并不同意折抵,被告方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拍摄婚纱照的费用是由其支付,对被告方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张某某、苗某某、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彩礼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被告方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建强审判员 李海岭审判员 崔振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雪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