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程文泉与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文泉,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文泉,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57号四楼401-402号(中行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5427963-3。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程文泉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垫法民初字第04348号民事判决。程文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依法办理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文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