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韩坤勇与许俊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坤勇,许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73号申请人韩坤勇,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许俊山,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韩坤勇与被执行人许俊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3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