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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389号原告袁某某,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委托代理人成天平,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