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吕某,女,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原住开远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 堃人民陪审员 杨 媛人民陪审员 珠岚其木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