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吕建军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军,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军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初字第188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建行市北营业部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