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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虹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市虹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773号原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虹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法定代表人:杨洪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培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红玲,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虹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安徽水利嘉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