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荣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439号准许撤回减刑建议决定书罪犯李荣,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8)宾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00036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于2015年7月3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李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荣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审理中,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李荣的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李荣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撤回(2015)黑松狱减字第11号对罪犯李荣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