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欧远忠,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健,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肖志利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肖某某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