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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郑蕾与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蕾,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60号原告:郑蕾,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查贵升,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珊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波,男,1978年4月13诶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蕾诉被告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韦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2036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祝彬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韦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203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祝彬名下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