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远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森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恒森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018-3号原告重庆远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内三号楼3306号。法定代表人任福春,经理。被告重庆恒森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3社。法定代表人毛明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森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远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18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重庆远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简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