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马淑娜、马力等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娜,马力,刘锋,郄永辉,芦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105号原告马淑娜。原告马力。原告刘锋。原告郄永辉。原告芦杰。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祛定代表人马文刚,区长。委托代理人周秀海,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倩,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马淑娜等5人请求确认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公布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程序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淑娜等5人,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秀海、刘倩、张文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淑娜等5人诉称,被告作出的《关于公布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在申请房屋征收时没有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如下材料:(1)、石家庄市发改委《关于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改造规划审批项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表和红线图);(3)、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4)、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属于程序违法。据此,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程序违法。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辩称,被告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属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阶段性工作,不具有可诉性。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范围是征收决定涉及内容之一,公布征收范围是征收决定作出前的一个阶段性工作,和其他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工作环节均是作出征收决定前的程序,根据《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征收决定的审查本身包括前述程序,所以征收范围公告不具有可诉性。原告的起诉也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5月25日,已超过了起诉期限。所以,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2、2012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旧城区改建)项目;3、石家庄市发改委《关于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表和红线图);5、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6、《关于公布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7、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对《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的公示,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在项目单位未提交上述材料的情况下提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决定对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区进行改建,对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石家庄市政府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了《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该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是东起谈固南大街,南起建明南路,西至谈固西街,北起建明北路。被告在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依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了《关于公布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将拟定征收房屋范围、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入户调查登记时间进行了公布。并于2012年6月25日在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上进行了刊登公示,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报刊公示的时间、内容无异议。原告仅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在项目单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提前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关于公布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被告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关于公布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该公告是被告对拟定被征收房屋范围进行的公布,从《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的内容看,共有三项:一是公布了将要征收房屋范围的四至;二是从公告之日起对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三是公布了入户调查登记时间。可见,该公告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属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阶段性的前期程序,不具有可诉性。虽然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规定市(县)政府在最终作出征收房屋决定之前,要对征收房屋范围进行公告是必经程序。但《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了此项程序,是对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的程序进行了细化。上述《条例》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故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6月30将该《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已在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上进行了刊登公示,原告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淑娜、马力、刘锋、郄永辉、芦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