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莫某与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87号原告:莫某,女,汉族,住所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8541。被告:关某甲,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德庆县莫村镇双楼村委会中庆村,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73********。原告莫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农历6月时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德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算较好。尤其女儿关某乙××××年××月(农历八月十五日)出生后,家庭生活尚算美满。但此后不久,被告却与邻居某妇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被告因为此事开始发生许多争吵,被告甚至因此对原告进行殴打。此事曝光后,被告觉得无面再在村子里生活,脆弱的夫妻感情也因此破裂。于是2007年被告便带着女儿一起离家出走,从此与原告无任何联系。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之间还缺乏了解。结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就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被告便因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曝光蒙羞反而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对被告的恶行己经失望透顶,致使原本就脆弱的感情己经完全破裂。事发之后,被告带着女儿离开德庆,到了外地生活。原被告结婚登记虽差不多有十年,但实际完全失去联系的分居生活也已有八年,因此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十分脆弱。八年来,原被告从没见过面,也没通过电话,甚至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和女儿现在在何处,生活如何。2013年12月11日,原告就因为与被告感情己完全破裂,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德庆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6日以原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但从法院判决至今六个多月已经过去,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任何半点和好的迹象,被告还是一直不联系原告,夫妻双方也没有为改善关系而作任何努力。因此,随着时间的消逝,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只会越来越差,关系只会越来越恶劣。与其这样,倒不如尽早结束这段婚姻,还双方一个自由。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关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关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关某甲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与被告关某甲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间生育女儿关某乙。之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同村一妇女有不正当关系,夫妻开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被告于2007年携女儿离开德庆县外出生活至今。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巳破裂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仍没有任何往来,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15年3月4日,原告以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德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综合查询、常住人口登记卡、德庆县莫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婚育情况记录、德庆县人民法院(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材料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较长,并生育有一个女儿,但原告自2007年发生矛盾后,已携女儿离开原告外出生活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特别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婚生女儿关某乙由谁抚养的问题,因孩子一直随被告关某甲生活,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应由被告抚养为宜。但婚生女儿的生活费、教育、医疗费用应由原、双方各负担一半。依照《、周诉要求离婚的夫妻感情后感情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周诉要求离婚的夫妻感情后感情及原告要求离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关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关某乙由被告关某甲抚养,由原告莫某从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给女儿直至其满18周岁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期间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单结算,由原告莫某与被告关某甲各负担50%(每半年结算一次)。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光审 判 员 陈金标人民陪审员 区小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伙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