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侯某,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侯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陈兆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