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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侯某,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侯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陈兆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