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峰、陈秋华、吴景水、林桂功、童文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豸峰街44号。法定代表人李益岩,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峰,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经营龙岩新丰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被申请人陈秋华,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系陈峰之妻。被申请人吴景水,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申请人林桂功,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申请人童文茂,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被申请人林桂功所有的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北大西路临街B栋的房屋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字第××号)。为确保申请人请求事实合法,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自愿用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申请限制对被申请人林桂功所有的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北大西路临街B栋的房屋转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桂功自有的座落在连城县莲峰镇北大西路临街B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字第××号。二、被申请人林桂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林桂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林桂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林桂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裕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卢云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