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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艳与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徐艳,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1甲1-2号,组织机构代码:00159628-0。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沈和民二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为申请人徐艳办理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4-1号1-9-2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宜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