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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华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吴华,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吴葵卿(系吴华妻子),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忠,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医院工作人员。申请人吴华与申请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经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7月22日达成榕医调协字(2015)62号人民调解协议,并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妙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愿意于本协议完成司法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吴华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人民币玖万整;二、吴华承诺本协议完成司法确认后即了结纠纷,不就此事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提出任何民事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吴华与申请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祥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