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与谷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谷光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236号原告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山,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肥乡县毛演堡乡孙庄村东青兰高速路北。被告谷光亭,成年。原告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学杰审 判 员  赵江斌人民陪审员  孙亚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