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