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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