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云业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阮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业,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阮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张云业,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金门路1299号金运商务大厦四楼403、406室。负责人陆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瑜,该公司员工。被告阮威,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业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阮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业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云业负担。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