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国栋、孙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国栋,孙兴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64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308150339,汉族,系四方台信用社职员,现住辽中县政府路57-1号2-4-1。被告杜国栋,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7911103911,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辽中镇小邦牛村4组5号。被告孙兴华,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807122130,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四方台镇平安堡村2组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国栋、孙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