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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界豪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叠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界豪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叠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1号原告上海界豪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叠增工贸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因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叠增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解除上述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叠增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陆建波审 判 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张磊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