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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毛中亮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中亮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373号罪犯毛中亮,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宿豫刑初字第0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中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毛中亮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判决未履行。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毛中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毛中亮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中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