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黎聪华与连铁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聪华,连铁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396号原告黎聪华。被告连铁修。原告黎聪华与被告连铁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聪华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连铁修已全部付清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聪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即679.5元,由原告黎聪华负担。审判员 黄日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