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86号原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山支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8787-2。法定代表人夏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鹃,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承欢,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北碚城南收费站旁。负责人刘云,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罗元,男,该大队工作人员。原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仕兵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辛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