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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得荣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得荣,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华,崔正强,崔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138-2号申请执行人:石得荣,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苏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华,女,1976年4月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崔正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崔正峰,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石得荣与被执行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华、崔正强、崔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亳执字第001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11辆车(车牌号为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担保人苏晓明名下的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及崔正强名下的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以上车辆和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11辆车(车牌号为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皖S×××××)、担保人苏晓明名下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及崔正强名下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齐广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