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卓鑫与杨鑫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卓鑫,杨鑫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小字第15号原告李卓鑫,男,1991年12月20日生。被告杨鑫茂,男,1994年6月19日生。原告李卓鑫因被告杨鑫茂借其5000元未还的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被告杨鑫茂借原告李卓鑫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鑫茂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卓鑫借款五千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鑫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乃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