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晓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1134号罪犯徐晓东,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镇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对徐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徐晓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徐晓东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砍刀、胶带窜至镇平县张林街一代销店门口、两个废品收购站处,将辛某某用胶带捆绑后封嘴,在室内实施抢劫,抢走现金972元。欲抢劫代销店及另一废品收购站时,因店主未开门且有人路过,收购站内人多无法下手等而未遂。2007年5月1日前后的一天夜里,徐晓东等五人预谋后,骑三辆摩托车,携带钢锯窜至彭营乡李锦庄路口北约百余米处,将正在使用的一孔电缆线锯断,由于自动报警,五人逃离现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79.90元。以上犯罪均系共同犯罪。罪犯徐晓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晓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晓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