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特字第1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王玉靖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云,王玉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13672号申请人王秀云,女,1942年1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玉靖,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秀云与被申请人王玉靖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秀云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撤回起诉的权利。王秀云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秀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