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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卫建立与高勤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建立,高勤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卫建立,男,生于1962年8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高勤芳,女,生于1967年2月24日汉族,初识字,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卫建立诉被高勤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卫建立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卫建立负担。审 判 长  薛华威代理审判员  薛 萍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西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