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卫建立与高勤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建立,高勤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卫建立,男,生于1962年8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高勤芳,女,生于1967年2月24日汉族,初识字,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卫建立诉被高勤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卫建立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卫建立负担。审 判 长 薛华威代理审判员 薛 萍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西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