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培刚与李成兴、任典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刚,李成兴,任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刚,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成兴,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典莉,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培刚与被执行人李成兴、任典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培刚以本院(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成兴、任典莉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成兴、任典莉的存款5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程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