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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成兴诉刘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兴,刘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470号原告罗成兴,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马艳君,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川,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成兴诉被告刘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成兴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5元,由原告罗成兴负担。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