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伍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伍先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095号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伟。委托代理人串炳香。委托代理人龙拓荒。被告伍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伍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雪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