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瑞丽与荷玉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丽,荷玉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09号原告:王瑞丽,女,1970年2月15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荷玉群,女,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徐明珠。徐明珠系荷玉群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丽诉被告荷玉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瑞丽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