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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瑞丽与荷玉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丽,荷玉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09号原告:王瑞丽,女,1970年2月15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荷玉群,女,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徐明珠。徐明珠系荷玉群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丽诉被告荷玉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瑞丽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