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宝、陈龙英、陈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宝,陈龙英,陈启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谷,该公司新市支行市场部主任。被告:陈玉宝,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陈龙英,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陈启祥,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宝、陈龙英、陈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超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