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四川中科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与景伟勇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科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景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科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一路二段281号。法定代表人万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景伟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景伟勇及配偶刘桂(230202641202004)的银行存款44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2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