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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贵涛与江从栋、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周贵涛,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阮受慧、陈一能,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法定代表人林文进。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清荣大道46-1号福清市兴隆市政工程公司综合楼第二层负责人何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淑艳、邹凤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贵涛与被告江从栋、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贵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贵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1元,减半收取1810.5元,由原告周贵涛负担。代理审判员周浚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祥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