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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良与天津瑞智万达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天津瑞智万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72号原告马良。委托代理人黄咏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瑞智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46号冠福大厦705室。法定代表人王增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俊英,该公司人事主管。本院受理原告马良与被告天津瑞智万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天津瑞智万达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46号冠福大厦705室,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述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自2013年8月入职被告单位后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46号冠福大厦705室。被告亦表示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5号的地址只是被告的注册地,被告早在五年之前已经搬离该地址,现在天津市南开区并无办公地点。原告对被告所述并无异议。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河东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