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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四终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韦颉、黄满月、张金发、叶玉兰与谢小羊、谢小羊、韦颉、韦懿、黄满月、黄生威、黄裔彬、邱瑞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x,黄满月,张金发,叶玉兰,谢小羊,韦懿,张家乐,黄x威,黄裔彬,邱瑞容,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四终字第407-1号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韦x,女。法定代理人黄满月,系被告韦x母亲。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黄满月,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耀凤,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五被告)张金发,男。上诉人(原审第六被告)叶玉兰,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羊,女。委托代理人冯计明、张文聪,广东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被告韦懿,男。委托代理人杜庆华,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四被告张家乐,男。原审第七被告黄x威,男。原审第八被告黄裔彬,男。第九被告:邱瑞容,女。原审第三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惠州市桥东学背街*号。法定代表人马显力。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张颖媛,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韦x、黄满月和张金发、叶玉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韦x、黄满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仅依法审查上诉人张金发、叶玉兰的上诉并另行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韦x、黄满月经本院合法送达,没有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预收上诉人诉讼费5653元,减半收取2826.5元,退还给上诉人韦x、黄满月282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求凡审判员  邹 戈审判员  卫书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芝仪附: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