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审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局与被执行人连福昌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国土资源局,连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739号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45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5708-5。法定代表人陈荣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福昌。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国土资(2014)罚字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以该案存在证据不充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郑开明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