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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文茂松与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芙钰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芙钰分公司,文茂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芙钰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与荷宴路交汇处(万家丽中路一段85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茂松,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迎宾巷*号*栋*单元。上诉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芙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茂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15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住所地已迁至北京市延庆县,本案应由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芙钰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显示其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与荷宴路交汇处(万家丽中路一段85号),并非“其住所地已迁移至北京市延庆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此,原审原告文茂松选择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长沙芙钰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