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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牙祖蒙与杨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祖蒙,杨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92号原告牙祖蒙,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谨宁,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牙祖蒙与被告杨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谨宁在法定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在本院审查管辖权异议过程中,被告杨谨宁申请撤回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杨谨宁申请撤回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杨谨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予以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