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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道恒与宁波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恒,宁波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朱道恒,无固定职业。被告:宁波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志强。委托代理人:郑红江。委托代理人:朱桐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道恒与被告宁波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丙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邵轶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