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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行审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碧安、韦爱娇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良行审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西平四街57-1号。法定代表人:班锋,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碧安,农业。被申请执行人:韦爱娇,农业。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张碧安、韦爱娇履行良计生征字(2015)第018434号征收决定所确定尚未履行的义务。该征收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张碧安、韦爱娇于2000年1月3日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1997年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南宁市人民政府第23号文件令》第十二条规定,对两位被申请执行人违法生育的行为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向两位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过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本院认为,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2日所作出的良计生征字(2015)第018434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已于2015年1月22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作出限期履行《催告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后,其仍逾期未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受理并移交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良计生征字(2015)第0184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韦思阳审判员戴声长人民陪审员银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麻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