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友与张世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友,张仕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任友,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仕伦,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兴文县人民法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仕伦全家外出多年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兴文县人民法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