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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镇江市申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张鹏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申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鹏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630号原告镇江市申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纪云。委托代理人鄂文彬。被告张鹏程。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本院在受理原告镇江市申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申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人民陪审员  袁红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来自